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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考試院主辦,銓敘部承辦,並由第八條第一項機關推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及團體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銓敘部彙整後,報請考試院審議。
推薦機關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有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或團體,且其事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由考試院邀請各界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之;委員會由考試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依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以選拔表揚。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並公開表揚。
前五項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等相關規定,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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