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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
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
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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