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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現職關務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後,轉任其他非關稅機四或非關務職務時,仍應分別依其所轉任職務所適用之人事法規,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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