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四、業務員、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五、業務佐、技術佐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