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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經依前條規定認定為職等相當之年資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予採計。
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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