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