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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俸級之核敘,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
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
曾任行政機關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先於所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再銓敘審定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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