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下列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