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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前,曾經銓敘審定合格有案離職,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再任醫事人員,得比照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但原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超過再任職務級別所列俸級範圍者,以該職務級別年功俸最高俸級辦理改任換敘;其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務級別時,再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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