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具國家考試及格但未送銓審之現職人員,經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報請財政部轉介該部及所屬機關或由菸酒公司輔導轉任其他行政機關者,其年資及職等採計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