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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之人員。
所稱轉任人員,指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
所稱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回任實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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