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現職人員由原勞保監理會、原勞保局造具名冊,經勞動部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分由勞動部、勞保局、職安署、基金運用局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前項轉任人員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