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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施行前,經銓敘機關依法審定簡薦委任(派)及分類職位第一至第十四職等現職公務人員,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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