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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之現職人員,未具本法所定任用資格者,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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