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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現職依有關法規審定合格、合格試署、以技術人員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准予任用等人員,仍依各該原審結果,改任為合格、合格試署、以技術人員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准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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