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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經下列各種考試及格人員,並領有執照者: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前,依考試法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三、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領有執照:一、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因專業法規無核發執業執照規定,致無法領取執照者。
二、服務期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規定,因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致無法領取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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