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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考績者,以年終考績為準。
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特任或其他政務人員年資以任職期間為準。
其他人員配合其進用方式,均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
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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