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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法官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年資,其等級相當之對照,依所附法官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年資,先按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附表,對照相當之公務人員職等,再依前項規定認定其相當等級。
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經依前三項規定認定為等級相當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採計。
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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