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轉任人員轉任前服務年資,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採計取得所轉任職務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薪)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