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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曾任行政機關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者(以下簡稱轉任人員),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
其採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轉任行政機關職務,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為限,其轉任職務之官職等級,並不得高於轉任前之原職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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