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辦法施行前,安全機關之機要人員員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現職人員得留任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為止。但新任機關長官同意再留任時,得繼續進用,暫不受同條項規定之限制。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現職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參事及研究委員,或未具有第五條至第七條各款條件之現職機要人員,均得留任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