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曾任公務員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前,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現仍在職者,其權益之保障比照前三條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後,曾任公務員或現任公務員非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者,於再任公務員時,其職等核敘及年資採計比照前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