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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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