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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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