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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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