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例之審議事項。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六、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