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甄審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委員人數及姓名。二、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紀錄人員姓名。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四、受甄審人人數姓名及其原敘資位。五、決議事項。六、其他有關甄審應予記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