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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
並置委員二十一人;其名額分配如下:一、政府代表七人:由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各遴派一人;地方政府二人,由銓敘部協調地方政府輪流推派。
二、專家學者六人:由銓敘部遴聘專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
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推派二人;其餘代表洽請有關機關遴送銓敘部核定聘任。
前項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由機關或團體遴派(送)、推派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或退出該團體而更替。
本規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聘任之委員,得占其所代表機關依第一項遴派(送)、推派名額及專家學者名額,任至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出缺後之名額,應依第一項規定遴派(聘、送)、推派,任至本規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後之首聘委員聘期屆滿日止,不適用前項聘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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