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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稽核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系統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程式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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