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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任委員一人為主席。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
但第三條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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