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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
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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