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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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