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