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一、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二、考試及格證書。三、地政機關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書。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一、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二、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三、考試及格證書。四、地政機關出具之服務年資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