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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土地管理與開發、資產(管理)科學等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科,及民法(概要)、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且其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或地政類科及格資格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前取得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申請本考試全部科目免試,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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