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