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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
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
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六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前二項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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