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考試筆試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