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外國人具有附表一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類科所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分別應本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第一階段考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應本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