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醫師、牙醫師、藥師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均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其餘各應試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一項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