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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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