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國文成績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亦為及格。平均成績應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