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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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