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證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前項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文件,如經原核發機關廢止,考選部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認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報請考試院撤銷其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