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外國人領有該國建築師執業證書,且經職業主管機關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認可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依前項規定取得本考試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其應試科目為建築計畫與設計;其考試方式,得以筆試、口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之審查或其他相互對等之適當方式行之。前項考試之試題以中文為之者,應同時提供英文版題目。應考人得以中文或英文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