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應考資格,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一、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前條第一項所列學科至少二科,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任教年資,依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載年資起算年月計算之。
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