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無普通科目時,以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