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及實地測驗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測驗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