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考試各類科體能測驗,以引水梯攀登行之。前項引水梯攀登測驗之及格標準,以應考人在六十秒鐘內,徒手攀登高度九公尺繩梯上、下各一次。其測驗規定如下:一、攀上以腳踏於繩梯第一階踏板開始計時,至雙腳踏於標記九公尺之踏板始可攀下。二、攀下以雙腳踏至第一階踏板為準。三、第一次攀登不及格或與規定不符者,得再補行測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