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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其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前項特定科目之認定及最低分數之設定,依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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